学者们对于该款所规定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理解不一。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撰文指出,《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和公民权利保障立法的典型代表。[8]毛泽东则提出,中国宪法要有纲领性的内容,强调我们这个宪法有两部分,就是纲领性的。
[30]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下),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第781页。刘少奇对此强调,宪法不去描画将来在社会主义社会完全建成以后的状况,但是为了反映现在的真实状况,就必须反映正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趋向的目标。[28]应对局限性市场失灵,政府应主动承担调节资源的责任,调用国家财政投入周期长、回报低的基础性公用事业,以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供给,《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科学技术普及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即属此类。(3)原则许可、例外禁止,或称为附禁止保留的许可。结论促进型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拓宽了立法的形式和功能,同时彰显了更加积极的宪法实施观念。
我国宪法建构了国策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的对应关系,一类是总纲条款和基本权利条款可以明确对应和匹配的,另一类是总纲条款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背景。在对策设计上,促进型立法主要不是被动的防范,而是为实现理想目标。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国宪法的很多条文表述与域外宪法的相关条文非常类似。
[39]参见刘晗:宪法全球化中的逆流:美国司法审查中的外国法问题,《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第170—171页。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原旨主义被作为文本主义的补充以供使用。[36]麦克休大法官(Justice McHugh)则说,大多数澳大利亚法官实质上都是……斯卡利亚曾经自称的——懦弱的原旨主义者。宏观层面,在起草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等相关规定时,可参考《立法法》第104条规定:合宪性审查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宪法条文,并符合立法目的和原意。
宪法序言理应成为理解中国宪法具体条款的原旨的重要而权威的参考。就确定宪法精神的含义而言,原旨主义应为首要方法。
例如,马来西亚最高法院曾宣布,宪法与任何普通法规不同,它不仅仅是宣布法律……它还赋予个人某些基本和不可剥夺的人权,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在相当程度上应该持某种原旨主义的立场。[70]参见沈国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论断,《学术月刊》2021年第7期,第7页。[82]国务院关于停止审批民族镇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22期,第860页。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36条规定了合宪性审查的三种规范依据: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1999年,针对香港终审法院审判的吴嘉玲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有关《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其中,文义解释是主要解释方法,立法原意起到补充作用。符合立法原意的基本解释原则,是因为其他法律解释机关尊重规则制定机关,特别是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文本的原初意涵未必意味着其原初适用场景或适用对象,在宪法规定的一般条款所创造的建构区中(如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解释可以进行必要的建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环境和新兴的价值观念。一方面,《立法法》第55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答复。
为了保证宪法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能够起到规范政治实践和指导公民生活的作用,就要在时间的推移中保持宪法规范的相对稳定。我国宪法解释的权威主体是立法机关,基本法理是谁制定、谁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本身。参见王汉斌,见前注[76],第65页。即便常被冠以普世之名的美国宪法,实际上也是美国人的法。(一)适配性源自美国的原旨主义与活宪法主义之争,发生在该国社会政治大变迁和意识形态争夺的大环境之中。在当代,原初意涵理论在实务中影响更大,典型代表是一些保守派法官,如已故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现任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和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言,解读立法者的意思并不是试图进入他的思想,因为问题不是这个人的意思,而是这些词在一个正常的英语使用者口中会是什么意思……。
[68]1998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指出:修改宪法事关重大,这次修改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可不改和有争议的问题不改。框架原旨主义主张,释宪者应当注意制宪者设立不同规范的原因,据此选择解释和适用方法。
即便随着时代发展,词语意义已经发生改变或被赋予了新含义,解释该词语时仍要遵照宪法通过或修改时的公共理解,不能按照当代的意思进行解释,也不能按照制宪者或修宪者的主观意图来理解。[31]土耳其宪法法院也用类似方法解释《土耳其宪法》中的世俗主义条款,否定了允许学生佩戴头巾进入学校的议会立法。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将探索在合宪性审查中适时解释宪法。在英国模式下,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可以通过除了约束下一届议会的任何法律。
[86]参见魏健馨、田圣文:宪法实施视域中司法裁判宪法援引的实证分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第109页。而且,当代原旨主义理论也已经通过种种解释技术,特别是宪法规则和原则的区分,让宪法建构也成为原旨解释的一部分。[38]广义上说,原旨主义不仅是宪法解释的诸多方法之一,而且是一种宪法解释理论。这在宪法解释中值得引起重视。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那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约束着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约束着其他国家机关。[101]本文无意介入这一争论,而仅想指出:无论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如何,宪法序言都可以而且应该作为宪法原旨解释的重要规范资源和知识基础。
[44]参见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5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年第2期,第186页。[105]See Balkin, supra note [15], p.256.作者简介:刘晗,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二是语词性原旨主义(lexical originalism),即宪法原旨在宪法解释中具有语词优先性(lexical priority),只有在原旨无法探寻时方可采取其他方式。这一点对于宪法实践和研究都具有重要性。
[68]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1993年3月14日),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文献选编(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01页。(美)约翰·哈特·伊利:《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的一个理论》,张卓明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45页。[16]宪法解释者应该坚持宪法原旨,但未必要遵循制宪者设想的原初期待适用(original expected applications)。毕竟,我国宪法序言对于宪法的性质界定是: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法律条文一般包含了规则和原则:前者较为具体,争议性较少,而后者较为抽象,争议性较多。[78]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也有合宪性审查职权,因而会从事宪法解释,被称为非正式的合宪性控制方式。
然而,原旨主义的概念之下包含了不同的解释流派,可以按照两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一,宪法固定含义识别和确定的方式。[92]参见李忠夏: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中国道路与功能展开,《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第12页。
对于宪法的解释必须忠于宪法原意,遵循宪法本身在通过之时对于政治决策机制和个人权利作出的种种特定选择,而不是直接按照当代的流行意见进行替换。一个值得注意的技术性问题是,宪法原旨解释要区分权力条款和权利条款,并尤其重视后者。